第七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献、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