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档案、党史、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