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四)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档案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