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