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