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