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河湖长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