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湖长制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