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统筹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