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