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河湖长制办公室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