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立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苏木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各河湖所在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均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湖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