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立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苏木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各河湖所在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均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湖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