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