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建设河湖监测站网,合理布局河湖水资源、水环境监测站点,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遥感、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河湖水量、水质、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等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建立河湖监测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