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