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水资源控制指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强度,保障河湖断面生态流量(水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确定的水资源指标组织制定下一级取用水总量、生态流量(水量)和强制性用水定额等水资源控制指标。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保障河湖合理生态流量(水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