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科学划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保护和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