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科学划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保护和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