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查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空间依法从事旅游、文体娱乐、科学实验、景观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