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实行滩地利用分区分类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以及岸线分区保护和管理要求。主河槽区内不得新增农作物种植面积,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退出。耕地占补平衡用地和耕地后备资源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补充,影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耕地应当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