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