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原则,设立专门组织,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建档立卡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事务。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