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牧、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