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将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