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确权工作,使草原承包经营权在地理位置上确权到户,建立草原承包经营者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的制度和机制。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