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确定的区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草畜平衡是指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与放牧的牲畜数量所需牧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