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未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工作不力,对主要责任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问责。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