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盗窃禁牧休牧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