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