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权属证,按照草畜平衡的规定,核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放牧的草原地理位置和羊单位数量,颁发放牧证,草原承包经营者凭证放牧。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