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增草增畜、减草减畜的原则核定本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和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放牧的牲畜数量,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采取分步实施、逐渐平衡的方式,限期达到放牧的草畜平衡。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