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和草畜平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二)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三)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四)其他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