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向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供电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电。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