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用作人畜饮水、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地外的机电井打井深度超过一百米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