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地下水、生活饮用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