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非食品、制药企业生产用水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地下水取水设施;逾期未封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企业负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