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或者增加用电时,应当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