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或者增加用电时,应当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