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农村牧区垃圾处理和废井、废弃矿坑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对妨碍河道畅通的砂坑,业主或者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回填,防止污水等污染物积聚造成地下水污染。

农村牧区以集中堆存、掩埋方式处理垃圾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禁止向河道、沟渠、废井、废弃矿坑等倾倒垃圾等污染物。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