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节约第十五条有效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外,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应当使用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和雨洪水,限制使用地下水。禁止将地下水、生活饮用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