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除食品、制药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外,工业生产应当使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