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节约第十四条有效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除食品、制药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外,工业生产应当使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