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控制灌溉农业、林业、草业规模,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旱作农业。

新建、改建、扩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项目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已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工程尚未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应当限期开展高效节水改造。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