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确定严于自治区的农业、林业、草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用水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