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节约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确定严于自治区的农业、林业、草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用水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