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强国防意识,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遵守国旗升挂、国歌奏唱等规定。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