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