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