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