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