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机关、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乡村振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