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活动;(五)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