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