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