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