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礼遇帮扶制度,在群众性活动等公众场合和节庆日等,对道德模范、赤峰好人、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给予礼遇,对其中生活困难者给予帮扶。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