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和投诉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