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有关方面制定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和村规民约,开展自律自治,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