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设立新时代文明集中活动日,每月因地制宜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活动。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